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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码头设施和车辆的安全,使日常的营运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单证不符,是指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与实际重量不一致或申报货名和实际装载货物不一致的情况,即重量不符和货名不符。
重量,本规定所述重量均为包括集装箱箱体在内的重量,规定箱体重量为2.3吨/20GP、3.8吨/40GP、4.0顿/40HC。实际重量以过磅单上的数据为准。
第三条 各港口出口的集装箱的限重由营运中心根据各地市场情况予以制定并发布,但重量均不得超过集装箱的负荷30.48吨。
第四条 单证不符的验证:
采用抽查和核查的方法来验证单证不符的情况,具体办法由营运中心另行制定并予以发布。
各运输环节若发现有单证不符的嫌疑应及时报告营运中心,由营运中心负责核查并反馈报告方核查结果。调度中心、箱管部有权随机抽查。
抽查或核查的结果营运中心以月为单位统计发布并纳入办事处主任年度绩效考核。
第五条 各办事处有责任要求托运人按公司的限重规定装箱和如实填报单证。
第六条 对重量不符的处理:
对超过限重规定的集装箱,1吨及以内的,大、小箱均加收运费500元;1吨以上至2吨及以内的,加收小箱运费1000元、大箱运费1800元,2吨以上的不论箱型每增加1吨加收运费1000元。
对未超过限重但货物的实际重量与托运人申报的重量差额在1吨至2吨及以内的,大、小箱均加收运费200元;2吨以上的,加收小箱运费500元、大箱运费900元。
第七条 对货名不符的处理:
对因货名不符未支付洗箱费、滞箱费和/或未按公布运价支付运费的,第一次发现,按未收和/或少收金额的十倍收取并取消相关的优惠条件;对于应按危险品申报而未申报的,经发现后报主管机关处理,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参照公司发布的《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如实申报货名经处理后,再次发生同样的情况的由公司决定是否取消此托运人的订舱资格。
第八条 对于因过磅和/或开箱检查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 操作人员未有效依据委托书或装箱单录入重量和/或货名而导致单证不符的,作为操作失误论处并按公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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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青公司洗箱费收费标准
制定日期:2007年7月18日                                                                                    编号:XG070718
一、污染类型及收费标准                                                                                     
污染类型 清洗方式 收费标准
20’ 40’
散落物污染 清扫 20 40
粉尘污染 水洗 50 100
油污污染 化洗 100 200
碳黑污染 化洗 100 200
气味污染 化洗 100 200
腐蚀物污染 水洗 50 100
二、各污染类型货种及其常见货名
污染类型 主要货种 主要货名 说明
散落物污染 指在箱内的地板上有少量的,可以用清扫的方式去除的货物或包装残留物 各办事处在接受订舱时候向托运人说明在拆空还箱前将箱内散落物清除,否则将向其补收费用。
粉尘污染 矿产、化工原料类 滑石粉、电熔镁、煅烧白云石、硅砂、锆英砂、黑刚玉沙、金红石、矿砂、理石米、锂精矿、氯化镁、锰粉、锰矿砂、硼粉、轻烧粉、轻烧镁球、石粉、石膏粉、石膏、石英粉、石英砂、水镁石粉、元明粉、钛精矿、铁粉、铁矿粉、氧化镁、重烧镁、碳酸钙、重钙粉、石砂、石材 此类货物都为粉状或小颗粒状,无论是散装或者是编织袋包装,都会造成箱内污染
泥土类 高岭土、膨润土、色土、陶土
食品原料类 面粉、淀粉、木薯淀粉
油污污染 (废旧)机械类 (旧)机械、(旧)机床、(旧)机械设备、(旧)马达 无论是裸装还是简易包装,由于机油的流动性,都将对箱内造成油污污染。
(废旧)金属原料类 铜、废铜、铜沙、铜灰、铜粉、废铁、生铁、废金属、废五金、五金、金属材料、金属边料、废钢、废钢料、矽钢片、金属、黄铜屑、钢丝(绳)、钢缆、铜片
货主委托我司承运非预收金属类货物时,要求客户出具担保函,保证箱内清洁。
碳黑污染 含油性碳类 碳(炭)黑、石墨、氧化碳(炭)黑、石油焦、煤焦油、氧化铁黑(红) 一般为裸装或编织袋包装
气味污染 湿动物皮毛类、废瓶 湿牛皮、湿猪皮、啤酒瓶 箱内有动物皮毛和油的滴落物,并产生刺激性异味或酒水残液发酵挥发气味
腐蚀物污染 海产品类 海蜇、海蜇皮、海带 容器(或裸装)中含有盐份的水溢出,在箱内形成白色晶体
三、不予承运的货种
1.      柏油、沥青(或者涂有柏油沥青,如锚链)类货物、
2.      动物排泄物类货物(如粪便肥料)
3.      煤炭类货物
4.      各种垃圾类货物(如生活、建筑垃圾)
5.      散装易凝固结块类货物(如瓷泥、水泥)
  说明:如托运人申明其托运的上述货物有有效包装,不会使集装箱受到污染和损害,则需提供相关证明给办事处及箱管部,经过审核得到批准后才可承运。若实际托运的货物包装和申明不符,视同瞒报,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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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滞箱费又称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是集装箱所有人为加快集装箱周转而收取的费用。南青公司船舶承运的非南青箱的重箱,公司就将其视为客户自备箱,其托运人为箱所人,其不产生滞箱费。

2.    滞箱期的规定:进口重箱的滞箱期系指卸船第二日起至集装箱进场之日止。

3.    滞箱费计费标准:

l        1~7天——免收滞箱费。

l        8~15天——按每天20/20’箱和40/40’箱核收滞箱费。

l        16~22天——按每天30/20’箱和60/40’箱核收滞箱费。

l        23~30天——按每天60/20’箱和120/40’箱核收滞箱费。

l         超过30天——按每天100/20’箱和200/40’箱核收滞箱费。

4.    《特殊客户滞箱费费率表》是针对特殊客户的滞箱费算法列表。该表公布在公司箱管网页,由箱管部同步更新。各办事处在具体计算特殊客户滞箱费时可以上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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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在集装箱的运输中,承运人对整箱货以箱为交接单位。在集装箱交接时,收货人根据箱体、
箱封情况在《集装箱货物签收单》上真实反映,以作为货物交接凭证。如托运人另需使用自备签收单,对
集装箱内的货物明细等其他信息予以签收,提出需我司代为交付自备签收单给收货人进行签收的特殊要求,我司将对此向托运人加收50元/箱的操作费。并对自备签收单作如下操作要求:
1) 托运人需使用自备签收单,须向接受托运人订舱的办事处提出申请(VIP客户向业务部提出申请),并确认签收单操作费50元/箱(录入总表“单证费”一栏)。
2) 接受申请的办事处或业务部将客户自备签收单的具体服务要求(签收单的传递方式,签收要求,反馈时间要求、邮寄方式等)及时邮件通知给相关目的港办事处,并在费用清单的备注栏里予以注明。
3) 目的港办事处须在接到相关办事处/业务部发送的邮件通知后,方可操作该客户的自备签收单,并严格按照邮件中关于签收单的签收及反馈要求予以操作。
4) 对自备签收单的其他操作要求参照我司签收单的相关操作执行。
5) 目的港办事处不得接受任何客户/办事处私下提出的自备签收单的使用要求。
6)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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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单费收取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托运人须如实规范地填写订舱委托书和装箱单的各项内容,承运人在接受委托后根据订舱委托书和装箱单制单。订舱完成之后至运输完成之前,如托运人需更改相关内容,应书面通知承运人,承运人根据更改内容收取改单费用,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 船舶开航前免收改单费;
  • 船舶开航后,如需变更目的港,托运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司确定可行后可以变更,改单费用为50元/票/次。如至变更目的港的运费超出原目的港的运费,托运人须补交运费差额;由于变更目的港所引起的中转、翻箱费及其他费用应由托运人承担。
  • 船舶开航后,如需变更除目的港外的其他内容,改单费用为30元/票/次。